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交特别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村委会应当自收到特别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1、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依法一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其子女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2、申请材料
(1)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①身份证明;
②户籍证明;
③婚姻状况证明;
④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⑤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2)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子女死亡的,提供乡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③子女残疾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④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⑤与收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⑥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⑦丧偶的,提供乡镇街道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特别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特别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市的;
(3)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4)独生子女康复的。
4、服务时限
特别扶助金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特别扶助金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 月、4 月、7 月和10月。
5、补助标准
(1)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①49-59岁每人每月540元;
②60-69岁每人每月590元;
③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4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①49-59岁每人每月670元;
②60-69岁每人每月720元;
③7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