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医疗费支出救助申请须知

2020-06-12

  为了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缓解因大重病、器官移植等疾病导致巨额医药费支出的困难人员的实际困难,根据我镇的实际情况,特修订马桥镇大宗医疗费支出救助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申请大宗医疗费支出救助的困难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镇户籍人员及其外省市配偶和子女;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器官移植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可适当放宽;

3、因患各类疾病,年度所有医药费支出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救助后,个人实际自负自费超过3万元。

二、补助标准

根据申请对象提供的各类资料,对其年度医疗费支出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和各类社会救助后个人实际自负自费超过3万元部分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个人实际自负自费超过3万元部分的50%。

个人单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因器官移植至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适度放宽补助金额上限,但原则上单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三、补助资金发放形式

补助资金采用现金发放形式,由各村(居)委救助协理员办理发放签收。签收单由各村(居)委进行归档。

四、资金设立

由镇政府设立年度专项资金200万元,划拨镇慈善工作站作为专项补助资金。如资金不够,可向镇政府申请追加资金。

五、申请所需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所需提供材料

1、申请补助的困难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外省市配偶和子女需提供婚姻关系或出生证明)。

2、申请补助的困难人员需提供家庭人员的收入证明。

3、申请补助的困难人员需提供病史材料。

4、申请补助的困难人员需提供年度医疗费用发票(有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无原件的需提供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收取有关部门的证明)、各类医疗保险报销相关凭证、各类社会救助的相关凭证。

5、马桥镇大宗医疗费支出救助申请表。

(二)审批程序

由困难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由村(居)委会初步核实情况,出具困难人员的家庭困难情况报告,签署意见后上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镇慈善工作站工作会议讨论并审批。镇慈善工作站一年进行两次集中性讨论审批。

本方案自2015年9月8日起实行,镇慈善工作站可根据本方案的实际实施情况经慈善工作站工作会议对本方案进行修订。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马桥镇慈善工作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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